中心LOGO
中心組織架構圖
人員配置與任務職掌
職稱 | 組織人員 | 人數 | 職掌 | 備註 |
召集人 |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長擔任。 | 1人 | 督導中心業務 | |
副召集人 | 花蓮教育處學務管理科長擔任。 | 1人 | 1.協助督導中心業務。 2.統籌中心相關行政事務。 | |
中心主任 | 由召集人遴聘縣內具備輔導專業背景(畢業於諮商輔導系所或具輔導教師資格或修畢二十或四十輔導學分)且具主任資格之教師擔任;或具備本國心理師證照或具備考取本國心理師證照資格之教師擔任。 | 1人 | 1.統籌綜理中心各項業務。 2.擬訂年度實施計畫。 3.執行中心相關業務。 | 以專任為優先。 |
專業督導或行政督導 | 由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或專家學者、或具專業證照者之專業輔導人員等擔任。 | 內外聘若干人 | 1.督導諮商輔導業務,進行社工或心理師個案評估及派案。 2.進行個案督導、團體督導工作,必要時得聘請精神科醫師、臨床心理師或社工師協助個案處理。 3.規劃並協助專案教材與特殊主題之規劃、研發與出版。 4.出席個案研討會提供專業建議。 | 1.聘請縣內具督導相關資格之專任人員或借調教師擔任之。 2.專輔人員每7人得置督導1人(應遴選具有碩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,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、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四年以上者;或具學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、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六年以上者擔任之)。 3.得另聘兼任人員擔任之。 4.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、精神科醫師、臨床心理師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等協助個案工作。 |
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| 依據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(市)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」聘用之人員。 | 9人 | 1.學生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業適應之促進。 2.學生與其家庭、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。3.學生之心理評估、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。 4.提供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。 5.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。 6.接受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與督導人員之督導及統籌調派協助學生輔導工作 7.其他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派與學生輔導相關之工作。 | 實際編制 9 人。 心理師組:8 人 1.北一區(和平、新城、秀林):1位心理師。 2.北二區(花蓮市及豐濱):1位心理師。 3.北三區(吉安、壽豐):1位心理師。 4.北區支援:1位心理師。 5.中區(鳳林、光復、瑞穗):1位心理師。 6.南區(玉里、富里、卓溪):1位心理師。 7.駐校心理師:2位心理師。 輔諮中心社工組:1人。 |
行政組 | 由具輔導專業知能之借調教師擔任之。 | 1人 | 辦理中心行政業務、社會資源連結、人員協調、經費核銷、及協助適性輔導組業務。 | 依中心設罝要點中心得聘專任輔導人員二至四人:執行本中心相關行政業務及網站資源之管理。 |
適性輔導組 | 由具輔導專長教師專任之。 | 1人 | 協助學校生涯諮商及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及諮詢 | 由一位代理教師專任組長。 |
兼任心理師 | 以部分時間支援中心。 | 若干人 | 1.進行學生個案心理輔導工作。 2.提供家長與教師諮詢服務工作。 3進行資源連結與家庭處遇。 |